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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三方和谈曲解为单方承诺 山东两级法院误判8000万担保

2019-04-17 21:15:30 暂无 阅读:616 评论:0
虚拟三方和谈曲解为单方承诺 山东两级法院误判8000万担保

债权人金沂蒙公司

在明知债务人山东广星化工集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星化工公司”)无力了偿8100.2万元债务,且已经跨越六个月法定担保刻日的情形下,债权人山东金沂蒙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沂蒙公司 ”)事先打印好一份《还款承诺》和《还款和谈》,并用说话威胁等手段让担保人赵某军签了字。

一审法院山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依据这份担保刻日已过的《还款承诺》判令赵某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又以无效的《还款和谈》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赵某军不服临沂中院、山东高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赵某军下达了“立案审查”的《受理通知书》。

担保刻日后炮制 “陆续证据”

广星化工公司、金沂蒙公司及赵某军、刘某文、赵某、山东京源矿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矿业公司”)、沂水富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矿业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签署《合作和谈》,在合作目的最终未能实现的情形下,金沂蒙公司分六次乞贷给广星化工公司8600.2万元,而赵某军、刘某文、赵某、京源矿业公司最终成了广星化工公司的担保人。

广星化工公司过期未履行还款义务,金沂蒙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将广星化工公司,以及担保人赵某军、刘某文、赵某、广星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培顺、京源矿业公司、富源矿业公司告状至临沂中院,恳求判令七被告给付乞贷本金8600.2万元、资金利息1500万元及违约金。

临沂中院审理认为,凭据《担保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五条划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担保刻日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金沂蒙公司在担保刻日(六个月)内未向刘某文、赵某、郝培顺、京源矿业公司、富源矿业公司主张担保责任,是以刘某文、赵某、郝培顺、京源矿业公司、富源矿业公司的担保刻日过时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临沂中级法院

檀卷资料载明,金沂蒙公司分六次乞贷给广星化工公司8600.2万元,在广星化工公司的六份《乞贷和谈》中,有三笔乞贷(金额为4500万元)由赵某军签字担保,但按照“六个月”的法定担保刻日,均已经由了担保期赵某军也不该承担担保责任。

就在法定的担保刻日过时的情形下,金沂蒙公司以掌握人身自由、说话威胁等手段,于2015年4月28日让赵某军在一份打印件的《还款和谈》上签字,又于2015年7月1日让赵某军在此外一份《还款承诺》上签字。

《还款和谈》为甲方金沂蒙公司、乙方广星化工公司、丙方赵某军的三方和谈。《还款和谈》的内容是:乙方于2015年5月28日前了偿甲方欠款本金及利息50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剩余本金及利息,并按照乞贷总额的20%承担违约金,丙方赵某军对上述承诺供应担保,如乙方不克按约履行,甲方有权向丙方赵某军主张权力。

磅礴新闻注重到,这份打印件花样的《还款和谈》,没有甲方金沂蒙公司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没有乙方广星化工公司的盖章,只有乙方式定代表人郝培顺和丙方赵某军的签字。

法人广星化工公司与法人金沂蒙公司签署的《还款和谈》,没有法人广星化工公司、金沂蒙公司的盖章,只有承诺还款方式定代表人郝培顺和“担保人”赵某军的签字。稍有司法常识的人都领略,这份《还款和谈》就是在“过家家”,属于典型的未成立和谈。

同为打印件的《还款承诺》载明:本人(赵某军)承诺于2015年8月1日向贵公司支出乞贷利息1500万元,乞贷本金8600万元及剩余利息于2015年10月1日前悉数还清。

能够一定的是,无论是《还款和谈》照样《还款承诺》,都是在跨越法定担保刻日后,工资地炮制出来的。

三方和谈搅浑为单方承诺

临沂中院认为,赵某军于2015年4月4日、7月1日向金沂蒙公司出具《还款和谈》和《还款承诺》,由此能够推定金沂蒙公司已向赵某军主张了担保责任,是以,赵某军担保责任未过担保期,该当承担担保责任。

2018年3月15日,临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广星化工公司了偿金沂蒙公司乞贷8100.2万元(已经以其他体式了偿了500万元),违约金按24%的年利率较量,赵某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了债责任。

赵某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认为其担保刻日已过时,不该该承担担保责任。2019年1月7日,山东高院驳回了赵某军的诉讼恳求,维持原审判决。

赵某军签字的《还款承诺》中,最后还款刻日为“2015年10月1日”,而金沂蒙公司告状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已经由了六个月的法定担保期,是以山东高院的“本院认为”没有阐述《还款承诺》,而是用《还款和谈》维持了一审判决。

山东高级法院

山东高院则认为,《还款和谈》中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债务”,故金沂蒙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告状恳求赵某军承担连带责任,未跨越六个月刻日。

关于金沂蒙公司未在《还款和谈》上签章的问题,山东省高院认为,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多数问题的注释》(以下简称“司法注释”)第二十二条划定,关于“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管且未提出贰言的,包管合同成立”之划定,该景遇不影响赵某军向金沂蒙公司供应担保的效力。

略有应用文书写常识的人都领略,《还款承诺》是赵某军(第三人)向金沂蒙公司(债权人)单方出具的担保书(但已过法定担保刻日),而《还款和谈》不是“第三人”单方出具的担保书,其书写花样为“甲乙丙”形成的三方和谈,且为未签署完毕的未成立和谈。

山东高院遵照司法注释第二十二条划定认定赵某军的担保责任成立,属认定事实和适用司法双重错误,缺乏对应用文书写最根基常识的认知。

其次,三方和谈《还款和谈》没有债权人金沂蒙公司、债务人广星化工公司(仅有广星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培顺的签字)的签章,那么尽量赵某军为郝培顺“担保”,与广星化工公司的债务又有何干系呢?

是以,山东高院的二审判决同时还犯了一个初级错误,搅浑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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