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五部委定调!继续降杠杆 债转股也有新举措(4)

2018-08-08 19:33:09 网络整理 阅读:89 评论:0

同时,《要点》要求,指导债转股实施机构和企业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债转股协议中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对企业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

另据了解,一般的股权退出路径主要有三种:企业上市、大股东回购或转让给第三方。“但是大股东回购我们不会强制要求必须这么做,否则就成了明股实债。”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士称。

此外,上述人士称,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一定的收益,公司会对实施企业设置一定的持股期的分红要求。

落实“僵尸企业”出清配套政策

“僵尸企业”出清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单单是一个企业倒闭这么简单,其中还涉及到债务清偿、员工安置等多方面问题,配套政策不完善是阻碍我国多年来企业破产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要点》再次强调要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出清的配套政策落地。具体来说:

1、完善“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政策体系。落实好有利于“僵尸企业”出清的税收政策,通过推动债务处置加快“僵尸企业”出清。

2、破除依法破产实施障碍。推动各地建立政府与法院之间关于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破产启动费用问题,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实施难、人员安置难等问题。

3、完善依法破产体制机制。研究总结依法破产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关联企业破产制度,研究完善庭外重组制度和建立预重整制度,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推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完善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开展破产法规修订前期研究,适时提出修改企业破产法。

其中,破产法的修订是市场一直呼吁的。

原央行副行长吴晓玲曾表示,要完善破产法,应将《企业破产法》改为《破产法》,增加预重整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破产制度。要明确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的关系,要合理处置进入破产程序的劳动合同问题。

她还建议,在巡回法院或部分省市高院设立破产与金融审判庭,专司破产与金融案件。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司法部代管的国家局或内设局,推动破产法有效实施和进一步完善,管理破产发明的行政事务;建议改革破产管理人遴选制度和激励机制,改进法院对破产案件的考核机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