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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古代“王法”势焰之下决不允许讲理:中西法律的逻辑差异

2018-07-20 01:06:25 网络整理 阅读:133 评论:0

为什么中国古代“王法”势焰之下决不允许讲理:中西法律的逻辑差异

近来世界上最引人瞩目的事件之一,是美国经过十年努力终于将“9·11”等国际恐怖屠杀的元凶拉登击毙。正当许多人觉得无辜者的亡灵终于得到些许慰藉时,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Navi Pillay)却在5月5日要求美方向外界公布击杀拉登的“准确事实”,以便判定此举是否具有“合法性”。她还表示,“联合国对恐怖主义表示谴责,但同时也规定了从事反恐行动的基本准则”;所以反恐行动必须符合国际法,,比如不允许刑讯逼供以及超越司法职权的杀人行为(据澳大利亚新闻网报道)。

几天之后,拉登的儿子奥马尔更在《..》发表声明,认为事件发生时拉登可能未持武器,故此美方应将其逮捕而非击毙,而美国总统下令消灭一个无抵抗能力者,这是“犯罪行为”,所以他要求展开法律调查。

这样的新闻似乎与“曹操杀孔融”等案例天南地北、古今悬隔,其实不然,因为拉登事件中的上述内容使我们看到:法治要求任何执法行为都必须具有确凿的合法性依据,在此依据被公正地验证无误之前,人们有权利、也有必要对该行为提出质疑、甚至反诉。

这个性质在法律上被称为“可裁判性”或“可诉性”(justiciability),意思是该事项可以诉诸法庭、依法律辨析后予以裁断;而且从词根上亦可知:法律上的这种可诉和可质辩性源于有关“正义”的法理逻辑,因为just的本义就是“正义的”、“有充分根据的”。

“曹操杀孔融案”与“王法”的特点

了解上述道理,本文的话题就很容易提出。因为不仅如大家所熟知,“曹操杀孔融案”是中国中古史、知识分子命运史等领域的著名事件,而且眼光卓荦者还在这通常的视角之外,看到其中刺目的法律问题,这就是不论权势者如何恣意妄为、如何背弃自己曾经的信誓旦旦,但都是“不可诉”、即任何人不能丝毫诘问和追究的!比如鲁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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