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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古代“王法”势焰之下决不允许讲理:中西法律的逻辑差异(6)

2018-07-20 01:06:25 网络整理 阅读:133 评论:0

梅因这话学术味道重了一些,我们可以说得尽量浅白:西方古典时期以来的法学所以对其他众多文化领域的发展都具有异常深刻久远的推动作用,甚至可以说是它们的母体,这是因为“讲道理”、“讲逻辑”、“讲不同权益和不同视角者之间的博弈程序和规则”,罗马法的这个取向和训练,渗透到了整个西方知识体系当中,成为了构建起这个大厦的逻辑基础。

1916年10月1日,陈独秀在《新青年》上发表了《我之爱国主义》这篇重要文章,其中说:

外人之讥评吾族,而实为吾人不能不俯首承认者:曰“工于诈伪”,曰“服权力不服公理”,曰“放纵卑劣”,凡此种种,无一而非亡国灭种之资格。

可惜长久以来,人们太习惯把“服权力不服公理”仅仅视为一种伦理范围内的“国民性”。其实,如果对照亨利·梅因指出的西方法律逻辑及其思维方式成为孕育整个文化体系之发展的“卵巢”,那么我们就不难想到,与此方向相反、但结构原理相通的是:“有权才能有理”、“无权就决不许讲理”这王法和官法之根本法理所支撑建构起来、并且无所不在渗透其中每一细部的,同样是一个逻辑的巨厦和制度文化体系的巨厦。而陈独秀所说“服权力不服公理”的国民性格,则不过是这座逻辑结构异常深邃完整的大厦其千门万户中的一个具体表征而已。

总之,如果能够从“曹操杀孔融”等无数个案进入到中西法理逻辑的层面,就会发现还有太多的深刻问题需要我们认真面对,只因为篇幅原因,这些内容只好以后再谈了。

作者=王毅

来源=《法律制度与历史三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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