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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古代“王法”势焰之下决不允许讲理:中西法律的逻辑差异(4)

2018-07-20 01:06:25 网络整理 阅读:133 评论:0

为什么法官对当事人法律人格的定义,是认定他们都是只配领受酷刑的“苦虫”,所以其任何举证辩白都只能招致加倍毒打?

更说明问题的是:这定义竟成为所有衙门照例遵用的铁律,比如“武松诉西门庆案”中使武大、武松沉冤到底的庭审场面:

武二磕头告道:“⋯⋯小人一时怒起,误打死了他(指给西门庆通风报信的李皂隶)。”知县道:“这厮何说,你岂不认的他是县中皂隶?想必别有缘故!你不实说。”喝令左右:“与我加起刑来!人是苦虫,不打不成!”两边闪出三四个皂隶役卒,抱许多刑具,把武松托翻,雨点般篦板子打将下来。(《金瓶梅词话》第十回)

可见“人是苦虫,不打不成”已是雷打不动的法律成语和法庭程序。

同样的法规是,小民如果胆敢向法庭提出获得司法正义(“公断”)的诉求、或者对法庭指证提出些许抗辩,那就更是罪加一等,必须当庭施以毒刑以示惩戒。清代《济公全传》第一百六十八回描写这场面:

窦永衡说:“⋯⋯小人实在冤枉,求大人公断!”刑廷大人立刻把惊堂木一拍,说:“窦永衡你还敢狡赖?⋯⋯你这厮必是个惯贼呀!来,看夹根(棍),给我把他夹起来再问。”官人一声答应,三根棒为五刑之祖,往大堂上一捺,真是“人心似铁非是铁,官法如炉果是炉!”安永衡吓的战战兢兢,说:“大人,你要看那头上的青天。”陆炳文勃然大怒说:“窦永衡,你还敢说叫我看头上的青天?本部院断你屈了?夹起来!”

可见决不允许百姓质辩和讲理、尤其不允许他们丝毫染指法律的合法性根据(“头上青天”),其根本原因在于,“王法”、“官法”势焰下的子民们是蚁虫般轻贱的“小人”和“苦虫”,而执法者们则是威严如神的“大人”。

鲁迅对“王法”逻辑的再三说明

因为在权力的势焰面前决不许讲理是“王法”和“官法”的基本特点,所以鲁迅曾对此反复申说。比如我在“法律史札记之十四”中引用他《写于深夜里》一文中的警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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