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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古代“王法”势焰之下决不允许讲理:中西法律的逻辑差异(5)

2018-07-20 01:06:25 网络整理 阅读:133 评论:0

自然有法院,但曾在白纸上看出字来的犯人,在开庭时候是决不抗辩的,因为坏人才爱抗辩,一辩即不免“从严办理”;自然也有高等法院,但曾在白纸上看出字来的人,是决不上诉的,因为坏人才爱上诉,一上诉即不免“从严办理”。

为什么虽然有法庭却决不能抗辩、虽然有高等法院却决不能上诉,否则立时罪加一等?这原因仍是上文所说,作为与生俱来生活在“王法”和“官法”统摄下的蚁民,你对于对“权力逻辑”合法性的任何一点儿质疑,这本身就是最严重犯罪、就铁定无疑证明你是“坏人”!

再如鲁迅《华盖集·补白·二》中叙述清廷剿灭反对派时,对所谓罪状的搜罗不顾起码的法律逻辑:

清的末年,社会上大抵恶革命党如蛇蝎,徐锡麟刺杀恩铭之后,大捕党人,陶成章君是其中之一,罪状曰:“著《中国权力史》,学..催眠术。”(鲁迅注:何以学催眠术就有罪,殊觉费解。)于是连他在家的父亲也大受其苦。

为什么写一本学术著作和学习一项医疗技术竟成了大罪,而且还要株连家人?为什么定罪的理由如此荒唐却可以毫无愧色、堂而皇之地公告天下?对诸如此类“费解”的问题,如果有谁胆敢去诘问权势者,那对不起,结果一定像“孔融案”那样,是连同张嘴发问的人一起“大捕”无赦。

在《华盖集·补白·一》中,鲁迅更说因为周围制度环境中根本无公理可言,所以用“公理战胜”四个字作为北京牌坊上的题额反倒让人觉得古怪:

“公理战胜”的牌坊,立在法国巴黎的公园里不知怎样,立在中国北京中央公园里可实在有些希奇。⋯⋯记得宋人的一部杂记里记有市井间的谐谑,将金人和宋人的事物来比较。譬如问金人有箭,宋有什么?则答道,“有锁子甲”。又问金有四太子,宋有何人?则答道,“有岳少保”。临末问,金人有狼牙棒(打人脑袋的武器),宋有什么?却答道,“有天灵盖”!自宋以来,我们终于只有天灵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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