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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古代“王法”势焰之下决不允许讲理:中西法律的逻辑差异(2)

2018-07-20 01:06:25 网络整理 阅读:133 评论:0

……(孔融)说些自由话。曹操见他屡屡反对自己,后来借故把他杀了。他杀孔融的罪状大概是不孝。因为孔融有下列的两个主张:第一,孔融主张母亲和儿子的关系是如瓶之盛物一样,只要在瓶内把东西倒了出来,母亲和儿子的关系便算完了。第二,假使有天下饥荒的一个时候,有点食物,给父亲不给呢?孔融的答案是:倘若父亲是不好的,宁可给别人。——曹操想杀他,便不惜以这种主张为他不忠不孝的根据,把他杀了。倘若曹操在世,我们可以问他,当初求才时就说不忠不孝也不要紧,为何又以不孝之名杀人呢?然而事实上纵使曹操再生,也没人敢问他,我们倘若去问他,恐怕他把我们也杀了。(《而已集·魏晋风度及文章与药及酒之关系》,《鲁迅全集》第3卷第384页)

鲁迅总结出“王法”的基本特点:

其一,权力者的行为可以任意雌黄、自相矛盾,完全不受法律逻辑一致性的约束:当初曹操起事反对董卓袁绍、需要广揽天下才俊时,孔子第二十世孙且声名远播的孔融(他是著名的“建安七子”中年辈最高者)自然是必须借重的主要统战对象,所以曹操亲自署名、昭示四方的《求贤令》明白承诺:只要有才干并愿意效力曹营,即便不忠不孝也一样重用;但到了厌恶孔融经常讥讽曹门仗势横行、不杀他就不能“舆论一律”的时候,却又掉头一百八十度、将“不忠不孝(哪怕仅仅是言论主张)”作为了对其明正典刑的罪证。其二更是重要:不论权势者上述法律逻辑的悖谬有多么明显,但它却是任何人绝对不能质疑的,否则你胆敢对权力合法性提出疑问,这本身就是最为严重的犯罪,于是“我们倘若去问他,恐怕他把我们也杀了”!

与“孔融案”类似的几个案例

“孔融案”的故事为大家熟知,不需再做介绍,省下的篇幅正好可举出许多类似例子,以说明决不允许质疑和质辩(不许讲理)如何是王法、官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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