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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车城纷争不断 董事会、监事会、律所上演三国杀(2)

2019-01-12 14:37:14 网络整理 阅读:74 评论:0

但是,不甘心的金宇控股想到了监事会。去年12月16日,金宇控股致函监事会,将上述被董事会否定的议案提交给监事会。

出人意料的是,一天之后,监事会以2票赞成,1票反对通过了该议案,计划将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进行重新表决。与此同时,对于“北控系”提出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监事会以“0票赞成、3票反对”未通过。

金宇车城监事会给出的理由为,2017年12月原定增方案通过后,公司股价已大幅下跌,若继续执行原定增方案,所募集的资金将大幅减少,无法实现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目的。

为何监事会的表态与金宇控股看法类似呢?

奥秘在于,金宇车城监事会目前三人,除了汪仕恒是南充国资委委派,其余两人都是在“北控系”和南充国投实控公司前被委派的。而此次定增方案的争斗中,掌握了董事会的“北控系”却遭遇到监事会的“阻击”,只能吞下折戟的苦果。

勤勉尽责了吗?律所说“NO”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监事会拟于2019年1月4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中相关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已于2018年12月28日到期自动失效。

将一个已经失效的方案要继续拿到股东大会上审议,金宇车城监事会这一做法引起了深交所的问询。深交所要求公司监事会说明其是否勤勉尽责履行核查义务,其行为是否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的规定。

回复中,监事会表示,在收到股东提交的上述议案后,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对议案内容予以了详细审阅与核查,切实履行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充分尽到了对相关议案的核查义务,在此情况下,作出了有关决议,监事会不存在违反《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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